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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的拒绝刷卡看中国银联

从深圳的拒绝刷卡看中国银联


来源:胡睿 原创-财经



中国银联不仅是市场寡头垄断的定价同盟,也是各大银行借建立行业制度之便压制竞争的工具。


最近在深圳发生的拒绝刷卡事件证明:中国银联维护了银行刷卡收费的定价同盟。它通过统一的定价,提高了刷卡价格,最终导致了商家拒绝使用刷卡服务。同时,银联的收费制度压制了银行间的竞争,并且明显有利于银联的实际控制方-各家大银行,而中小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害。只要银联坚持收费的分成比例不变,银行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竞争。



要讲清楚其中的关系非得从银联的商业模式讲起不可。目前银联收费标准是刷卡金额的1%。分成方式是811,就是在1%的刷卡费用中,发卡行抽80%,机具提供行(收单行)抽10%,银联抽取10%。容易看出,其中的最大分成部分被发卡行攫取。说到运营成本,考虑到POS机的投入,刷一次卡,收单行的运营成本比发卡行还要高很多。而为什么发卡行占有了收入的绝大部分呢?为什么银联当初会出台这样的政策呢?


原因是如果收单行占去大部分可能会导致收单行之间的残酷竞争。考虑一下,收单行占大部分分成,那么各个银行都有动力来鼓励商家采用自己的POS机。这将是一场激烈的竞争,如果某商家采取A银行的POS机,A银行会给予该商家费用打折,或者在其帐户中返还一部分金额来鼓励商家采取自己的POS机。这样的话,大的超市、家电卖场就可以凭借着大额刷卡的优势地位,得到一个更优惠的刷卡费率。但是,目前收单行的利润空间压缩在总金额的1‰,各银行的在竞争收单行地位的积极性将大受影响,对于商家来说,即使收单行完全免费,也仅仅解决掉10%的刷卡费用,杯水车薪,无济于事。相反,因为发卡行占有绝大部分分成,各家银行都有相当大的激励竞争发卡行地位。也就是说各个银行都希望拼命扩大持卡人数量。而由于银联的大股东是各家大银行,它们在发卡数量上已经占有了优势,因此在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力的地位。


因此,这一政策明显偏向各家大银行而不利于各家小银行,银行之间不会为了更多商家采用自己的POS机而竞争,而是为了更多的持卡人而竞争。现在很多人都有不止一张卡,尽管银行不停的增加刷卡人抽奖返点的力度,仍然有大量的卡是闲置无用的。实际上,当前这种加大抽奖返点力度的竞争,恰恰是鼓励了持卡人多刷其中的一张卡,而将其余的卡闲置。因此,妄图通过加大抽奖返点力度来降低银行卡的闲置率完全是缘木求鱼。这一情形不仅没有被认为是此政策的弊端,而且被认为是有序竞争,实在令人啼笑皆非。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怪事,商家拒绝使用银行刷卡服务,持卡人面对银行不断的诱惑无动于衷。


此外,在中国银联成立后,POS机商户运营就从由各家银行分别布点变成了银联一家独自负责,中国银联还把持了POS的技术检测标准,成立了许多下属公司专营其利,层层盘剥,终于酿成今天的恶果。


更可气的是,银联还大搅混水,一些报纸杂志上发表的银联代表讲话提到,我国的费率比起国外的银行收费来说已经很低了。要知道,费率是高了还是低了是相对的。只有在竞争的市场中供需关系达到均衡时候所确定的价格才是最合理的价格。这个价格不是盲目估算的,不是和国外的银行比较所得出的,也不是通过听证会所得来的。通过垄断、人为规定价格等方式制定价格的后果就是供需无法达到均衡,也就是发生在深圳的拒绝刷卡事件。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志就是价格由市场决定。一般来说,只有在一些自然垄断的行业里面,市场竞争者只有一个,政府才需要采取措施来限制价格,防止垄断企业趁机牟取暴利。在能够扩大市场竞争的时候,我们应该尽量扩大市场竞争者,由竞争来提供最好的价格,最好的服务。


既然竞争是最好的方案,有人就提议成立第二个银联,认为这样能够促进竞争。这是一个未经仔细分析的方案。第一,我们现在不是银联收费太高,而是各个银行收费太高。银联收取1‰固然比较高,但是发卡行收取的8‰是费率居高不下的关键。我们需要建立银行间的垄断,而不是建立银联间的垄断。银联间的垄断会导致银联收取的1‰分成下降,但是只要分成比例不变,各收单行之间还是没有竞争的,商家还是会拒绝刷卡。另外,如果银联数量太少,银行从一家银联换到另一家银联的成本太高,都会导致银联之间缺乏竞争。而银行难以从一个银联切换到另外一个银联,简直是肯定的。



那什么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呢?促进银行间竞争是最好的答案。这就要求改变分成比例。政策有两部分:


第一,增加收单行的分成份额,比如,改变成181。这样的话,各个收单行会积极向各个商家提供优惠,大额刷卡商户就能得到实惠。也就不会出现拒绝刷卡的情况了。


第二,打破银联建立的行业门槛,收单行可以自由购买POS机,仅需备案,无需任何所谓的技术鉴定,市场准入之类。


这一事例进一步证实了如下观点: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更加支持小份额参与者的主张,因为他们的主张更有可能是公平竞争,而大的参与者的主张更有可能是抑止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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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确实有垄断嫌疑,尤其是垄断了收单业务。银联想做中国的VISA,MASTER组织,又想做收单行?这是双重角色。
银联不能又当运动员,同时又是裁判员。
银联应该发挥交换中心的功能就够了,收取交换手续费;
让银行去竞争发卡和收单业务。哪有银联和银行一起去竞争发展商户的?
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国内银行都变成了发卡行,收单只有一家银联就够了。唉,这就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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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卡的美丽谎言

中国信用卡的美丽谎言

2004年06月25日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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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向宏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如果你的信用卡失窃了,你可一点也不必担心。美国法律有规定:信用卡被盗用,只要在失窃后(或盗用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进行了挂失,则无论被盗用的金额多大,持卡人只负担最高50美元。英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持卡人最高负担50英镑。其余部分,除非银行能证明商家有明显的过错,否则全部由银行负担。事实上,许多银行自觉执行的条款,比上述法律规定更为优惠。不但挂失时间大大放宽,连那50美元的赔偿也由银行一并负担了。也就是说,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为所有信用卡消费进行了全额的担保。

  在中国,信用卡被盗用的损失却全部由消费者负担。这让我们醒悟到,虽然中国市场上也流通着许多叫“信用卡”的小塑料卡片,但那张卡片背后,并没有银行的信用担保。说白了,我国信用卡的“信用”二字根本名不符实,完全不能和发达国家的信用卡相提并论。后者才真正具有“见卡如见银行”的魔力。

  我之所以要挑明这一点,是因为我国有人喜欢援引“国际惯例”,来为银行的一些收费行为辩护。例如,两个月前的银行卡年费风波中,有人就宣称“银行卡收年费是国际惯例”。最近,在深圳等几大城市的商家“拒卡”风波中,又出现了类似的论调。商户认为银行方对刷卡消费收取的手续费太高,要求降低。而银行界则有人反诘:国际上刷卡消费的费率普遍在2%,我们比他们低一半了,还让我们降?

  这些人引用的“国际惯例”并不准确。当初年费风波时,众多专业人士(包括笔者本人)就指出:国际上大多数借记卡和许多贷记卡(信用卡)都是不收年费的,所谓收年费是国际惯例不能成立。这回,他们援引的费率“国际惯例”也一样有猫腻。比如在美国,零售商的信用卡刷卡手续费通常是0.20美元底价加上消费额的1.6%,平均的确在2%左右。但是借记卡的费率通常低到每项消费0.4美元,也就是说一次消费100美元,实际费率仅仅为0.40%。哪有什么“普遍在2%左右”之说?不要忘了,中国目前使用中的银行卡,绝大部分正是借记卡(需要输入密码),应当遵从的是借记卡的较低费率。

  但这些细节上的出入,还并不是问题的核心。核心是做生意的起码准则,即,一分钱一分货。如果你希望在收费上和国际接轨,则你的产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也就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中国的商业生活中,恰恰有许多这样的东西,价格倒是与国际接轨了,内容却和国际上的东西完全不是一回事。我们的所谓“信用卡”,不幸也是这样一件美丽的谎言。

  今天,国内的一些公关宣传文章仍然想让大家相信:信用卡的主要意义是让人们能够提前消费或透支消费。进而,这些文章就把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滞后的原因,归结为“中国人缺乏提前消费的习惯”。这类观点纯属误导。无论从信用卡的起源还是从现实看,透支都只是它的辅助功能。以银行信用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交易安全的保障,才是信用卡业务的核心。

  使用信用卡,实际上很多时候比现金要麻烦。凭什么让消费者和商家去不辞麻烦地刷卡,而且愿意为此支付额外的费用(手续费、年费等)呢?首要理由正是信用卡提供的安全性。除了前面说过的,免除被盗抢的风险外,还包括其他的交易安全。例如,在许多交易中,消费者要先付钱或者定金,然后才能见到货品或得到服务。有些时候,最终的货品或服务与样品不符,甚至存在瑕疵。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在发达国家用信用卡购物,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彻底的无风险退货。银行会直接把货品的钱打回到消费者的帐户中,剩下的事情,银行再去与商家解决。这种信用安全机制,对诸如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寄购物等消费方式尤其重要。在中国,这类邮购交易往往成为骗子们呼风唤雨的场所。而在信用交易机制下,对那些有欺诈嫌疑的商户,银行从一开始就会将其排除在可以接受信用卡的商户之外。

  对商户来说,信用卡也提供了交易安全保障。比如,一个人用信用卡租了一辆车而撞坏了,商家可以(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先从银行得到全额赔偿。即使数额远超过这个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甚至导致这个人破产了,损失也只是银行的。又比如,旅游、娱乐、休闲等行业,经常要接受消费者的预订,商家有被“放鸽子”的风险。但如果消费者是用信用卡预订的,商家发现消费者爽约,就可以直接从卡上收费。

  而我国的银行从开办信用卡业务伊始,便一直在想法设法规避自己的风险,一直拒绝提供真正的信用担保。最初的所谓信用卡甚至要求消费者以存款质押。直到今天,中国的信用卡也还不过是一种付款时间上有所延迟的借记卡而已。更何况它的服务质量也远未达到国际水平。它有什么资格在收费上向国际标准看齐呢?
  
(证券时报财经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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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计算利息的讨论

 


信用卡计算利息的讨论


 


1.    信用卡计息


 


信用卡计息主要指贷记卡利息计算的方式,利息计算无非根据如下几个条件组合而成:


T   时间---单位  天数


A   金额---单位  元,精确到分


R   透支利息利率 ---百分比


 


因此 利息=T×A×R 即可


 


需要注意的:


T 时间怎么计算,有如下可能:超过免息期后,一般从发生透支日起起息;也可以选择从账单日、还款到期日,灵活设置即可满足要求;


A 金额这里指的是透支本金,有如下可能:信用卡当期应还款的本金就是账单上的当期消费金额总数;人民银行规定不允许计算复利,一般银行只计算单利;如果需要计算复利,当期未还款的造成的利息,在下一个账单周期和本金合并计算为下一个账单周期的本金。


R 透支利息率一般按照人行要求,日息万分之五,年息18


 


贷记卡不记存款利息。


 


同时按照财政部要求的贷款五级分类要求,按照五级分类标准月末计提呆帐准备金。90天以内的利息收入不需要区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记入应收持卡人帐科目。 超过90天的利息,需要区分本金和利息,同时应收利息收入不在损益科目反应,而通过单独设立的”待转利息”科目(负债类科目)反应。


 


2.    国际卡或双币种卡的利息计算


 


涉及到外汇买卖的问题。有如下几种情况吧:


 


假设卡为单币种国际卡,币种为A;在国外消费的币种为B;国际组织的结算币种为C


 


国际组织将把消费的金额B折算为统一的结算币种C;消费透支的本金以国际组织(VMADJ)送来的结算币种金额为C准,本行收到后,折算为卡账户A币种金额。


利息计算同上文。


 


外币折算的汇率可以以国际组织送来的基准兑换汇率,也可以以交易入帐日的当日外汇牌价计算。


 


 


 


 


 


3.    循环信用利息实例:


 


(一)假设:


1.   6/1~6/30为一循环信用周期


2.   本行结帐日为6/30


3.   本行缴款截止日为7/15


4.   客户王小明于6/1~6/30周期内消费两笔:


   6/6消费1400元,入帐日为6/10


   6/17消费3000元,入帐日为6/18


5.   6/30结帐后应缴总额为4400元,最低应缴为1000


6.   若从7/1~7/31周期内未有其它消费款入帐,王小明于7/15缴纳最低应缴1000元,7/31结帐后之应缴消费款总额为3502(包括循环信用利息102)


 


(二)计算式:(循环信用利息计算公式:利息=累积帐款×日息×天数)


 



 


1.   6/10~6/30计息部分:


   1400 * 0.05449% *21 (6/10~6/30) + 3000 * 0.05449% *13 (6/18~6/30)= 37


2.   7/1~7/14计息部分:


   4400 * 0.05449% * 14 (7/1~7/14) = 34


3.   7/15~7/31计息部分:


   (4400 – 1000 )* 0.05449% *17 (7/15~7/31) = 31


4.  7月份循环信用利息为37 +34 + 31 = 102


持卡人如未于每月缴款截止日前付清当期最低应缴金额或迟误缴款期限者,应依第三项约定计付循环信用利息,并同意贵行得依下列方式按月收取逾期费用(即违约金):


1.延滞第一个月当月计付逾期费用人民币壹佰伍拾元。


2.延滞第二个月当月计付逾期费用人民币参佰元。


3.延滞第三个月(含)以上者每月计付逾期费用人民币陆佰元。


 


逾期费用实例:


假设:张先生每月之缴款截止日为15


若张先生1月份未于缴款期限1/15前缴足最低应缴金额(且逾期一个月内),则张先生2月份之帐单上之逾期费用为人民币150元。


若张先生2月份未于缴款期限2/15前缴足最低应缴金额(且逾期二个月内),则张先生3月份之帐单上之逾期费用为人民币300元。


若张先生3月份未于缴款期限3/15前缴足最低应缴金额(且逾期三个月内),则张先生4月份之帐单上之逾期费用为人民币600元。


若张先生4月份未于缴款期限4/15前缴足最低应缴金额(且逾期四个月内),则张先生5月份之帐单上之逾期费用为人民币600元,以此类推。


 


 


问:如果我先存钱到信用卡, 然后消费, 消费金额大于先存钱的金额, 那么算利息时, 又怎么算?


 


答:很简单,消费总额分成两部分=存款+透支额


还款还哪一部分?当然是透支部分,因此计算利息当然业就只算透支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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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和稽核的关系和区别

谁能详细解释一下清算和稽核的关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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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我知道,稽核说不清。


银行机构的业务发生和受理,产生了银行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这种银行内部机构之间和跨银行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称之为联行往来或同业往来业务。
而管理及处理银行机构之间这种特定借贷关系的银行业务,我们称之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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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


是不是清算就是银行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同其他单位之间的结账方式呀。
就像某人帮另一个人垫付钱之后的还钱过程呀。
清算一定发生在银行间吗,银行和商户间有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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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商户之间?银行帮商户记帐,管理商户公司的往来帐务称为结算settlement比较合适。
银行和商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是贷款和存款,属于公司业务,不能称为清算clearing。

只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头寸往来的管理,才能称为clearing。而资金头寸的划拨是通过电子联行等系统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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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的含义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它由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承担会计稽核工作,对会计机构本身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 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稽核工作可分为全面稽核和重点稽核,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日常稽核和临时稽核。会计稽核制度不同于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单位审计制度是由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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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点理解:


1. 银行与商户间,可称为“结算“(settlement)


2. 行与行之间,或一个银行的相互关系部门之间,可称为“清算“(clearing)


3. 稽核是银行里的会计部门对机构本身的会计核算工作的一种监管、审核、复查的行为,是自我监控的一种方式。


4. 内部审计,内审,是银行里会计部门之外的独立部门对会计工作实施的监管、审核、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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